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持续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着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自2022年4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照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领取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办理和缴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业务审核和登簿后,黄冈市电子证照库平台即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并自动推送至政务服务共享平台。不动产权利人为个人的可登录“鄂汇办”APP,依次点击“我的”、“我的证照”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个人专属空间页面,依次点击“我的材料”、“证照库同步”即可查看、下载保存、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人为企业的,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企业专属空间页面,依次点击“我的材料”、“证照库同步”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
对于签发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发放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签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将不再发放纸质版证明,不动产权利人如确有需要的,可持身份证件到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申请领取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政务服务共享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即可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房)上市审批等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五)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六)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四、证照查验核实
(一)查验渠道:个人和企业分别登录“鄂汇办”APP和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一事联办”、点击“不动产登记平台”、选择“黄冈市”、进入“黄冈市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查”、选择“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各部门、各行业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需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不动产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存档。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核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不动产公示公告栏中予以公告作废。
六、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七、军产、保密产类的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核发电子证照。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1日